这些新型争议不仅开始挑战传统上受保护言论的类型和内容,类似焚烧国旗和十字架、身穿F**k the Draft等行为,更是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对言论的传统定义。
这种批判也是法哲学对现实中的整体法律秩序状态的批判,它关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法的运行环节,对于每一环节所存在的弊端和不足等都分别予以详尽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考察,找出问题的症结,设计排除障碍的方式方法,以使法的运行通畅顺达,使法律秩序向优良方向转化。法哲学的方法论,既是法哲学对于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实然、应然、应然实然之统一予以科学探寻的方法论,当然也就是寻求法之真、法之善以及作为二者之和谐统一的法之美的方法论。
关于生活的这样一个精密的和彻底的批判,便是哲学。对此,边沁早就指出过法哲学批判对于改革和完善法律现实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他说:人们认为当法律正确的时候加以辩护,比当它错误的时候加以批判其功劳要大得多。〔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6页。作为对体现法之真与法之善的和谐统一模式的法之美的、法的理想的追求,法哲学同样不仅要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的有机统一作出自己的预测、判定,而且还要对这种预测、判定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可靠性作出有充分理由和根据的证明。在这里,法哲学要思考和回答的,乃是法存在的必然性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法哲学理论的基础或前提问题。
所以,法哲学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运动的探讨,是,而且始终应当体现着开放和宽容的反思怀疑与否定批判精神。这是具有为教育他人所必需的有才干的人能够对他人履行的最神圣的天职。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所以,不仅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过程本身(即其实然状态)的探讨成为法哲学的当然内容,而且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过程的应然的、理想状态的探讨,也理所当然地成为法哲学的内在主旨。人是理性的动物,他生活于现实和未来之中,对现实的认识、理解和创造本身就预示着朝向理想和未来。也正是在这种肯定与否定、认同与怀疑、反思与批判当中,法哲学自身才保持着健康的活力与积极的进取精神。其二,人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的超越,即人自觉地反思和寻求人的法的生存与生活方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探索通过法而获得真正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的合理途径。
摘要:就其功能而言,法哲学是而且应当是批判的,它从既定的法哲学理论所设定的根据、标准和尺度出发,通过在观念上建构理想的法律及其运作模式,而首先针对静态的法律现实和动态的法律实践展开批判,然后将批判的锋芒引向支撑法律现实及其实践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并同时对其他具体的法哲学理论予以批判,这种批判活动即是法哲学的实践批判。而法哲学实践批判的深入展开又必然导向法哲学的理论批判,即对用以进行法哲学实践批判的根据、标准和尺度的自我批判。
因此,所有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制度设计和组织安排及其政策选择,都必须,也应当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而不能与之相悖。霍克海默指出:在哲学中,不象在实业和政治中,批判并不意味着对一个东西进行谴责,或抱怨某种方法及其他东西,也不意味着单纯的否定和驳斥。人总是不断地在探索现实之真、寻觅伦理之善、追求理想之美,人们渴望把理想变为现实,把那善的崇高和美的心性变成人自己的内在生存方式与生活式样,此乃人之天性。批判指的是那种目的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个体间的关系,协调它们与普通的观念和时代的目的之间的关系的那种努力,指的是在上述东西的发展中去追根溯源的努力,是区分现象和本质的努力,是考察事物的基础的努力,简言之,是真正认识上述各种事物的努力。
法哲学的自我批判是法哲学的基本特性和内在本质,它构成法哲学质的规定性,成为法哲学的主旋律。法之存在与运行、法之意义与价值,都导源于公正这一法理念。我真不知道这种看法有什么理由。就批判而言,我们指的是一种理智的、最终注重实效的努力,即不满足于接受流行的观点、行为,不满足于不加思索地、只凭习惯而接受社会状况的那种努力。
如果我们作出一个决定,对任何东西不问好歹地一味赞成,而不加任何指责。〔9〕转引自〔美〕约翰·杜威:《人的问题》,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第13页。
在一个法制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金科玉律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正地服从,自由地批判。法哲学的这一抽象的一般前提之所以真实而不容置疑,是因为它导源于人的本性,符合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与普遍特征。
〔4 〕而马尔库塞也认为,辩证法实质上就是对现实状况的批判,辩证法也因此才成为社会解放的杠杆。我们已经提出,法哲学所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唯一的、统一的根本标准与最高尺度,应当是人本身,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总之,法哲学的批判本性,或者说法哲学的科学品格,体现在法哲学对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理想和法的方法论的分析考察与反思之中,法哲学对其所有论题的探讨都无一例外地是从自觉地反思和批判作为其根本出发点与理论公设的法理念开始,并以此为主题而展开的。而法哲学流派和法哲学家们对于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前提的不同理解、认识和回答,决定了其法哲学的基本理论态度和理论倾向,决定了其法哲学的理论框架与色彩。法哲学的这种科学本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哲学具有科学批判的功能。因此,法哲学的根本使命就在于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客观的、既存的法律现实,并在此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法律现实,使之成为理想的,与人的根本目的相一致的法律生活图景。
这是因为,人作为自在的或自然的存在与自为的或自觉的存在的统一体,本身就内在地具有超越的本性——对自然的客观世界的超越和对人的自我的超越,正是在这双重的超越之中,人与世界、思维和存在获得了否定性的统一。前者指向法哲学理论之外部,是法哲学的实践批判。
法之实然、法之应然、法之实然与应然的统一,即法的真、善、美的统一,都可以从法的理念即公正中找到最终的根据。这样,法哲学实践批判的对象便首先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其一,对静态的法律现象的批判。
法哲学对法理念的寻求,目的在于获得对法存在统一的、终极性的理解,并在这种终极意义的统一性理解和认识当中,来统一地、终极地解释法自身及其运行过程,从而达到对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必然性的充分认识与自觉反省。因此,批判作为否定现状和实现理想的活动,乃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方式。
它的观点是由这种信念构成:不屈从任何权威,在所有事物上依赖自己的反省思考,并同时毫无保留地拒斥任何与此不相符合的东西。问题在于,作为批判主体的法哲学理论与作为其批判客体的其他法哲学理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前者何以能够对后者进行批判?它的这种资格又是如何获得的?换句话说,一定的法哲学理论要想获得对其他法哲学理论进行批判的资格,就必须首先证明其自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就必须首先针对自身作内向审视,进行内在的自我批判。法哲学正是在这种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运动的肯定—否定的循环之中深化与升华、发展与完善着,这也是法哲学的科学品格与批判本质的根本内容与具体体现。也就是说,以多样性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和法哲学家在具体的法哲学实践批判过程中,为我们描绘了丰富多彩的、立体的法律及人们的法律生活的现实画面,也为我们建构起了各不相同的法律和人们的法律生活的理想模式。
这种被法哲学所着力寻求的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意义,不是其自身的本文含义与内蕴含义(这是法的本体论所要认知的对象),这里的意义是一种外在的作为关系的意义,即法理念及其现实化对人的意义。〔10〕 而在现实的社会当中生存、发展和完善的人类,它所要超越的自然世界已经是包含了人化了的自然界和社会的。
当然,你所做的事情首先是过生活。正是法哲学家们从不同角度对法理念的概括和归纳,才使法理念的内容在时代水平上获得了丰富的内涵与色彩。
法哲学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真与善的统一模式的寻求,就是对法的理想,即作为法之真与法之善和谐统一的法之美的寻求。所以,罗伯斯庇尔坚决主张: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法哲学|理性批判|法理念 在一个法制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金科玉律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正地服从,自由地批判。因此,法理念在形式上是恒定的、唯一的,而其包含的实质内容却又是具有历史的相对合理性与无限发展丰富的可能性的。这种批判涉及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现存的整个法律体系,主要是分析和揭示它们在内容上的不合理性和在逻辑上的不一致性,提出校正和完善的适当方法。法哲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从真善美的统一来寻求对人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的有效途径,为法律制度设计与法律模式选择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根据。
在古希腊时期有过这样的例子。再次,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是与应当、现实与理想、实然与应然的统一之模式的寻求。
这样,在法的领域,人的超越本性便体现在:其一,人对法律的超越,即在法自身的范围内寻求真善美的统一,这就是对法的实然的探索,意在求法之真。这种内在审视与自我批判乃是法哲学的理论批判,它所直接针对的恰恰是法哲学自身的理论内涵。
〔5〕〔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重庆出版社(1988),中译者序第4页。因此,法哲学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追寻、反思、否定与重建,实际上是对法的本体论的批判性建构,目的在于获得对法的存在根据的终极性的体认和解释,以求得法的历史与现实、实然与应然的真实的合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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